●墾丁警光分紅 16人遭追討




2014.12.19 04:10 am【中時電子報╱記者林和生╱屏東報導】

  墾丁警光會館於1998年至2005年間,曾發放給員工年節及旺季工作獎金,事後卻被警政署認定「於法無據」,要求追討,並委由屏東縣警局提出返還不當得利之訴,被告中不乏當時警局中高階警官,屏東地院近日審酌後判決,包括葉明潭在內等16人必須返還40萬元至5千元不等金額。

  提出質疑的警政署認為,在警光管理要點第8點明文規定,警光山莊及會館經費,除整建及內部設備得編列預算支應外,餘以自給自足為原則;而收入除支付山莊及會館必要費用外,全部結餘供充實內部設備及維修之用。

  因此,這些核發給警光相關工作人員的慰問金,雖無貪瀆不法實據,但「於法無據」應予追討,之前曾多次通知催討,但相關人員總置之不理,才會向法院提出訴訟。

  判決必須返還40萬元的時任恆春警分局長葉明潭則向法官陳述指出,當時管理委員會每年循例召開會議,依據各季經營績效進行考核,決議核發工作獎金,且需送經局長批准、報經議會同意,所有核發都遵照法定程序辦理。

  再者,依民法第126條規定,獎金屬定期給付性質,請求權消滅時效為5年,明顯已過時效期。但法官並未採納他的說法,全案仍可上訴。

  屏東縣警局獲悉判決結果表示,既然發出的款項有疑義,就依法追討、一切秉公處理;但有警官私下透露,告人的是警局,追討的對象是自己同事,法院間攻防真的很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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