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交通分隊警員陳秀芳日前晚間8時許,獲報前往南區建國北路處理一起交通事故,報案人為32歲的李姓男子,他向警方表示,當天原將機車停放於連鎖超商前,準備騎車離開時,卻發現愛車莫名位移90度,車身亦出現多處損傷,懷疑遭人擦撞,對方卻未留下任何聯絡方式或資訊。
員警到場後立即調閱周邊監視器,發現一輛自小客車行經該處時撞擊路邊停放車輛,導致車輛向左傾倒,肇事後卻未停留查看,便逕自駛離現場。確認為一起肇事逃逸案件後,經警方進一步清查,發現共計有2部機車及1輛自行車遭波及,除聯繫其他受害車主到場了解情況外,警方也迅速鎖定肇事車輛,在事發不到一小時內即確認肇事者為28歲林姓男子,並通知其前來說明。
林男到場後辯稱,事發當時並未感覺有碰撞情形,因此才會離開現場,然警方除出示監視器畫面佐證外,也在其車身發現擦撞痕跡,事證明確,讓林姓男子的狡辯之詞不攻自破。警方依法製作交通事故資料,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對其肇事逃逸行為進行舉發,同時協助被害車主辦理後續求償事宜,獲得車主感謝。
警方提醒,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民眾如不慎發生交通事故,無論損害程度大小,均應立即報警並留在現場等待處理,切勿因一時疏忽或誤解而擅離,否則恐將面臨法律責任,影響自身權益及他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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