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07 04:10
am【中國時報╱記者曹明正、林和生╱綜合報導】《原文網址》
頂新製油公司屏東廠2014年因劣油案遭屏東縣政府衛生局依食安法開罰5000萬元,頂新公司抗罰,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6日宣判,認定刑事仍在二審未確定,為免有違一事不二罰,判原處分撤銷,可再上訴。
屏東縣政府衛生局副局長李佳芳指出,當時已明確掌握頂新製油公司進口只能做為飼料用的油脂,卻製成食用油品並在市面販售,因此明顯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會等收到判決書後將繼續上訴。
屏縣府衛生局於2014年10月10、15日查獲頂新製油屏東廠進口自越南大幸福公司產製的飼料用油26批,卻拿來製成食用油販售違反食安法,事後裁罰頂新5000萬元,頂新公司對裁罰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昨審結認為,頂新公司涉違反食安法刑事部分,一審於彰化地院獲判無罪,現仍於台中高分院審理中,依行政罰法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時,應依刑事法律處罰之,即刑罰與行政罰鍰不得併為處罰。
因此,為免有違「一事不二罰」原則,行政機關就司法機關已著手進行偵查或刑事審理之同一行為,應等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緩起訴或經法院為無罪、免訴、不受理等裁判確定後,才可以裁處罰鍰。
合議庭認為,屏縣府未待刑事判決確定就先開罰,已違反行政罰法中刑罰優先之原則。因頂新公司抗罰有理,判屏縣府應將5000萬元罰鍰連同利息還給頂新,等刑事判決確定後,才能就頂新公司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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