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25 20:30 pm【聯合報╱記者胡宥心╱即時報導】《原文網址》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晚間終於在院會三讀通過。全案經二讀會表決超過50次後,在今天晚間8點26分終於三讀通過,完成立法。
條文名稱從初審的「不當黨產處理條例」修改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從民國34年8月15日開始追溯。
雖然國民黨希望能從民國80年開始追溯,但民進黨幹事長吳秉叡表示,民國34年8月15日這天是日本戰敗撤離台灣的日子,國民黨來接收,過程中很多屬於台灣人民財產被五鬼搬運,登記在附隨組織跟國民黨名下,因此才要追究。
未來將由行政院下設置「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追查不當政黨及其隨附組織的財產,扣除政黨的選舉補助款及孳息、黨費及政治獻金外,從民國34年8月中起只要是政黨跟隨服組織以無償、不相當對價取得的財產,都推定為不當黨產。
條文中也有保護善意第三人條款,以中廣仁愛路透過中投公司轉賣建商興建「帝寶」為例,購買戶為善意第三人或原所有權人,不因此受影響。
該條文規定頒布施行後1年內,政黨及附隨組織應向不當黨產委員會申報相關資產,載明來源、跟取得方式。委員會也可以主動提出申請,並且通知相關單位四個月內應該申報,否則將處100萬~500萬罰鍰,可以連續罰,5次不報就會直接推定為不當黨產。
條文中也規定,被推定為不當的財產先凍結禁止移轉,政黨要來申報舉反證,經過委員會認定不是不當,才能解除禁止處分。若無法申報或不申報,就認定違法並沒收。條文中也訂定,若是委員會主動調查之不當黨產的處分,則需要經過聽證會程序。
不當黨產委員會由行政院長推派委員11~13人,包括主委及副主委,同一黨籍不能超過4人,半年向立法院報告一次。並在不當黨產專屬網站公告。且在執行公務途中,有必要時可以請警察機關或政府機關協助。該條文也被國民黨強烈反抗,認為有警察跟協助查黨產,是警總復辟。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