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19 04:10 am【中時電子報╱記者林偉信、陳志賢、張嘉文╱台北報導】
許川被檢察官指控性侵少女517次,一審就性侵部分重判2496年,但二審以證據不足判決無罪,反而對檢方未起訴的「第518次」性侵判刑,高檢署「擺爛」未上訴,而唯一被認定的一次性侵,又被最高法院以此為訴外裁判,直接撤銷,形同許川性侵無罪,連串的司法烏龍,讓被害少女怎能瞑目?
少女身亡 證據全不算數?
許被控從2006年起,連續5年長期性侵同居人的女兒,案經少女提告,士林地檢署根據少女生前的證詞,以及許在進行測謊時,對於有無和被害人發生性行為一事測謊未過,加上警方扣得沾有許及少女分泌物的衛生紙鐵證和其他證人證詞,認定許對少女性侵犯行明確。
根據士林檢方的計算,許川從2006年某日起,至2011年9月14日「前」的某日,以每周至少2次的頻率,共性侵少女517次,士林地院審理後據此將許重判2496年。
但高院認定,沾有許川精液的衛生紙,只能判定許在2011年的9月14日凌晨1點性侵少女,其餘部分,因少女指述內容太空泛,且相關證人證詞,都是從少女聽聞,並無其他證據證明許涉案,許被控性侵517次部分,改判無罪。
「第518次」 訴外裁判撤銷
檢方認定所有的性侵都是發生在14日前,和高院法官的認定僅差1小時,但這時被害人早已被滅口,對於檢、院認定的不同,她無法為自己辯護、抗議,高院最後雖然就檢方未起訴的「第518次」性侵判決有罪,但前面的517次性侵,卻因為原本該和被害人站在一線的高檢署檢察官未對性侵無罪部分提出上訴,以致這部分無罪確定。
檢方未上訴 真相永難查明
至於高院判決許涉犯下1次性侵的犯行,最高法院又認定犯案的時間是9月14日,不在士檢起訴的範圍之內,如果檢察官認為此部分有罪,應另行起訴,將許性侵判刑3年10月部分也撤銷了;奇怪的是,士檢似乎沒聽最高法院的話,迄今未見另案偵查,他們還要等判刑確定,再決定行止。
對於性侵的日期認定差異,士林地院行政庭長李育仁表示,檢方起訴的範圍包括9月14日當天,法官因此予以認定,但經上訴後未被採用,屬於見解不同。
台高檢發言人陳傳宗表示,經詢問蒞庭檢察官,二審時已認定部分強制性交罪成立,且許涉殺人罪已判死刑,對其他性侵事實上訴已無實益,所以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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