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院認定「偶發事件」 日月光排汙只罰300萬


2014.10.21 03:52 am【聯合報╱記者歐陽良盈、蔡容喬、蘇郁涵╱高雄報導】

  日月光高雄廠違法排放汙水案,高雄地院昨宣判,廠務處長蘇炳碩等五名被告,一人無罪,其餘四人各判一年四個月到一年十個月徒刑,均可緩刑。日月光公司依廢棄物清理法,處以最重的三百萬元罰金。

  高雄地院的判決,和民間的期待有落差,高市環保局長陳金德、環保團體及後勁地區居民表示失望,雄檢表示將提上訴;日月光公司回應尊重判決,是否上訴要再研究。審判長陳明呈表示,合議庭很清楚這樣判決一定會引起議論,「合議庭已盡力,並有承擔的準備」。

  高雄地院認定公共危險部分無罪,主要理由是檢方提供的事證不足,檢方起訴五人涉及流放毒物罪,卻只提供魚體採樣單一證據和底泥的檢驗結果。

  雖然檢驗證明魚體、底泥含有重金屬,但採樣時間為十二月十二日、十三、十六日,距事發已七十天,合議庭因此認定,雄檢採樣溪底汙泥數據,難以推論後勁溪超標積泥是日月光一家廠商造成,後勁溪上游有上百家工廠,「不能把帳全算在日月光上」。

  判決並認定環保局推算日月光排汙量的數據,是以日月光全日排放量估算,但日月光違法排汙的時間只有七小時卅分,環保局計算標準和事實不符,不得做為認定依據。

  合議庭只能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論罪,但合議庭調閱去年三月到十二月的監測資料,日月光僅在十月一日這天異常排出含金屬廢水,應屬單一偶發狀況。

  事發後員工訓練不足,應變能力差,衡量四人情節,分別判處一年四月至一年十月不等有期徒刑,因四人均無前科,宣告緩刑,且各提供一百到一百廿小時的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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