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24 17:49 pm【鉅亨網╱新聞中心】
1.股東會決議日:103/06/24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李慶煌董事、林維義獨立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投資或經營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營業項目。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擔任本公司董事及獨立董事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於本公司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股東常會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
董事長:李慶煌,解除競業禁止之公司:威創科技股份有公司/副董事長。
獨立董事:林維義,解除競業禁止之公司:台灣智慧光網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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