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佔地抗爭告終 戰都更修法 尋求制度改革

王家成員在自己土地上最後的合影。(圖片來源: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
2014.03.16【苦勞網╱記者王顥中╱台北報導】

士林文林苑都更案不同意戶王家的抗爭,自北市府介入強拆後至今即將滿2年。314日上午擁有王家土地2/3產權的王耀德選擇自拆組合屋後,擁有剩下1/3產權的父親王廣樹與部分其餘王家成員,持續留待現場過了一夜,直到今日下午,樂揚建設已將工區淨空,開始進行工程。下午,數名王家成員共同召開記者會,向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及所有的支持者致謝,並宣佈過去兩年來的佔地抗爭戰暫一段落;王廣樹說,王家只是一起很小的案件,但是不公不義所以社會關注,未來的路怎麼走還不確定,但會繼續法律訴訟,並尋求修法等制度上的改革。

現場的狀況,白天已經可以看見樂揚建設的怪手在王家土地上開始進行挖地等工程。對此,台北市建管處副總工程司邱英哲表示,建商在施工前必須先向市府申請施工放樣,之前建商不承認王家組合屋的合法性,在放樣圖面當中沒有納入組合屋,所以導致市府現場比對時發生圖面與實況不吻合的狀況,因此建商現在實際可施工的範圍,不包含王家組合屋土地在內的「L型」土地範圍。

邱英哲說,在昨天組合屋移除之後,建商必須針對過去的爭議土地範圍重新申請施工放樣,但截至目前為止,市府也尚未收到。不過,邱英哲補充,雖然建商還不能在組合屋土地施工,但這裡指的是深開挖或者興建擋土牆、連續壁等工程,由於建照範圍包含整個文林苑基地,如果是整地、搭蓋工寮等等,則不受限制。


去年(2013426日大法官作出釋字第709號解釋,宣告《都更條例》第10條第12項,第19條第3項前段等條文違憲,並在1年後,也就是下個月的26日,自動失效。這個在士林王家的抗爭下所換來的違憲解釋,對照如今文林苑的處境,更顯諷刺,立法院正在審理《都市更新條例》之修法,內政部也試圖搶在法條失效前完成修法,對此都更盟研究員陳虹穎批評,現行的整套《都更條例》都必須重新檢討,但內政部卻抱持著只修3條的便宜心態。

事實上,就以造成文林苑爭議最大的《都更條例》36條「代拆條款」來說,大法官並未對此做出解釋是因為就本條文聲請釋憲的幾起都更訴訟(土城金城路社區,台北文林苑、永春社區與師大分部周邊社區)尚未達終局判決,是因為釋憲程序問題而不受理,而不表示條文沒有問題,但內政部與北市府卻過去卻直接解讀成36條合憲,在目前的內政部修法版本中,也仍將這個部分保留。

下週一(3/17)上午9點,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預計審查《都更條例》修正案,據了解,都更盟也預計在同一時間在立法院外動員抗議,訴求體制的改革。

都更盟借款的借據
「反擔保金」的借款與還款

由於都更盟日前向社會大眾借款1,756萬元作為法院的「反擔保金」,希望避免王家組合屋遭二度強拆,在王耀德聲明稿當中,認為那是都更盟未經他的同意就「擅自替他借錢」,而台北市副市長張金鶚今天就直接沿用此一說法,將該筆借款定位為都更盟「以王家名義借款」。但事實上,從借款所簽具的借據來看,借款人很清楚寫著「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而在都更盟集資借款辦法當中,也說明了該筆款項是針對建商拆除組合屋申請強制執行的「免為假執行擔保金」,換言之,是都更盟以自己的名義替王家組合屋借款。

因此,可先作一釐清,至少就法來說,這1,756萬元借款的還款責任,還不致於落到王家任何一個人身上,而應屬於都更盟的責任;此外,《自由時報》在一篇報導中,解釋「反擔保金」的取回條件,是在案件三審定讞後,由王家取得勝訴,或者樂揚建設撤告,始得取回,這其實是錯誤的理解。

這得從「反擔保金」的由來開始說起,在樂揚建設向王家提起的多起告訴當中,其中一起,是針對在強拆後,王家在土地上搭建組合屋一事,被控「無權占有」,今年130日,士林地方法院判決王家(被告王廣樹、王耀德)敗訴,要求王家在30天內將土地返還原告(樂揚建設),否則後者可以提出1,756萬元作為擔保金,訴請公權力強制執行,而王家若要保住組合租,則必須提出1,756萬元「免為假執行擔保金(反擔保金)」。

法院要求建商提具「擔保金」的目的,是確保在假處分(代拆組合屋)後,如果建商敗訴,用以彌補王家可能因此蒙受之損害;而王家必提具「反擔保金」,則是要確保假使「無權占有」一案最終建商勝訴,債權(王家土地)能夠實現追討。換個例子來說,假設A欠了B一筆錢,在判決定讞前,B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就必須交付擔保金(未來假使敗訴用以彌補A);而A如果要撤銷假扣押的執行,就必須交付「反擔保金」,以擔保,如果最終敗訴,他還有錢可以還,不會到時候錢已經花光了。

而本案的「反擔保」,它所擔保的是,假使最後判決定讞,王家必須把土地「返還」給建商;王家只要有能力交出這筆土地(確保地不會不見),無論勝訴敗訴,1,756萬元的「反擔保金」,依法都是可以順利取回的;這個道理,只要反過來講就非常清楚,假使最終判決王家勝訴,王家也同樣只會獲得那塊地,而不可能取得建商所提存的1,756萬元「擔保金」。


至於建商所主張的,在停工或訴訟期間所承受的損失,應與這裡的「反擔保」無涉,而必須另興訴訟,在本案一審「101重訴字第412號判決書」程序部分中,也依《民事訴訟法》225條載明「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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